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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五險一金糾紛,看完你還敢不給員工買社保嗎?

來源: 作者: 時間:2017-09-15 點擊:
  “五險”:指的是五種保險,包括養(yǎng)老保險、醫(yī)療保險、失業(yè)保險、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。“一金”指的是住房公積金。
  
  其中養(yǎng)老保險、醫(yī)療保險和失業(yè)保險,這三種險和住房公積金是由企業(yè)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,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(yè)承擔的,個人不需要繳納。
  
  《社會保險法》的規(guī)定
  
  五險屬于強制性社會保險,不同于當事人自愿購買的商業(yè)保險。具體裁判規(guī)則如下:
  
  1
  
  企業(yè)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:

  
  其中雙方協(xié)議約定現(xiàn)金補償或其他規(guī)避繳納義務的均無效。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也無效。
  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七十二條的規(guī)定
  
  “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,逐步實行社會統(tǒng)籌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,繳納社會保險費。”
  
  所以,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,是無法規(guī)避的,自愿放棄社保申請書對用人單位市沒有法律效力的,而且會使用人單位面臨以下五大法律風險。
  
  1)支付經濟補償金!
  
  根據《勞動法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(三)項的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  
  另根據《勞動法》第四十六條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,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(guī)定解除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。
  
  2)工傷賠償無法避免!
  
  工傷保險條例》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,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;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(fā)生工傷的,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(guī)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。“
  
  3)支付養(yǎng)老金!
  
  參加職工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,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無法繳納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費,導致職工個人的養(yǎng)老金損失,應從職工個人累計繳納年限、繳費工資、當?shù)芈毠て骄べY、個人賬戶金額、城鎮(zhèn)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考量確定支付。
  
  4)面臨強制征收的風險!
  
  企業(yè)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,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的,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;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,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。
  
  5)面臨行政處罰!
  
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。逾期不繳納的,將會加收滯納金的數(shù)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%。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。
  
  2
  
  勞動者對社保繳納基數(shù)、年限發(fā)生的爭議不屬于法院管轄

  
  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(xù),只是因為雙方對繳費基數(shù)、繳費年限發(fā)生爭議,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。
  
  3
  
 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未繳社保而造成的經濟損失

  
  法律規(guī)定,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(xù),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,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,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(fā)生爭議的,人民法院應予受理。
  
  注意:
  
 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(xù),且客觀上無法補辦的,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。(這里的賠償損失是將賠償款支付給勞動者;而非補繳社保,將錢交給社保機構。)
  
  4
  
  勞動者要求企業(yè)補繳社保的案件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

  
  征繳社會保險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,但是可向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(fā)出司法建議,建議其針對當前的問題,加強調查研究,妥善處理類似問題,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
  
  5
  
  已經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(fā)生爭議,
  
  按勞務關系處理
  

  法律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(fā)生用工爭議,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,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。
  
  法律依據:
  
  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三)》第七條
  
  解讀:
  
  司法解釋三草案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,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。正式稿以依法享受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系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。
  
  注意區(qū)別:
  
  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(yǎng)老社保待遇的,與用人單位為勞動關系:
  
  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,由于勞動者個人原因(如繳費年限不足)或地方政策原因(如上海的非正規(guī)就業(yè)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)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,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(xù)社會保險關系,在此前提下,雙方的用工關系類比勞動關系處理更具合理性。
  
  6
  
  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后發(fā)生欠繳或拒繳的,不屬于法院管轄

  
  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(xù)后,若不按規(guī)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,無論是欠繳還是拒繳社會保險費,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。因用人單位欠繳或拒繳社會保險費引發(fā)的糾紛,不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。
  
  7
  
  職工代單位繳納保險費后可要求返還單位應繳納部分

  
 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拒絕為其繳納社保時,自己繳納個人部分及墊付單位應繳部分的,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返還為其墊付的部分。
  
  8
  
  用人單位購買商業(yè)保險的受益人是員工時,

  
  不能抵償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
  
 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為保險受益人,出資購買商業(yè)保險的,在勞動者發(fā)生保險事故時,保險公司向受益人(勞動者)給付的保險金屬于勞動者或其繼承人。用人單位不能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為由,來抵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。
  
  用人單位在購買商業(yè)保險時,應當以勞動者為保險標的,以用人單位為受益人。在發(fā)生保險事故時,保險公司將保險金賠付給用人單位的,用人單位可以用該保險金抵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。
  
  9
  
  用人單位購買的商業(yè)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

  
  商業(yè)保險屬于用人單位自愿購買范圍,而社會保險是法律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。商業(yè)保險可以作為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,但不能替代社會保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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