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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時除了工資,還有一些錢也是你的!

來源: 作者: 時間:2017-12-15 點擊:
  眼前的社會
  
  辭職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
  
  辭職可以有千萬種理由
  
  但是離開公司不只是簡單的卷鋪蓋走人
  
  ......
  
  在許多情況下離職
  
  你可以獲得經(jīng)濟補償金
  
  哪些情況你理應獲得補償金?
  
  01
  
  用人單位不續(xù)約
  
  用人單位與員工所簽合同到期,雙方都會自然而然地考慮要不要繼續(xù)簽約。如果最后彼此友好“分手”的,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金。這一點,很多員工在離職時都忽略了。
  
  案例:李明與劉超在北京朝陽區(qū)的兩家企業(yè)上班,最近,他倆與單位的合同到期了,都因為各自的原因不再續(xù)約。李明除了領夠工資外,其他什么好處都沒有得到。而劉超則不然,他還得到了企業(yè)發(fā)的補償金。這讓李明非常不平衡,近日,他向企業(yè)提出了要求,企業(yè)迫于無奈,只好如他所愿了。
  
  特殊情況:用人單位愿意在提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與員工續(xù)約,可員工提出不續(xù)約的,用人單位可不支付補償費。
  
  02
  
  用人單位解聘拒絕訂約員工
  
  有些用人單位由于合同規(guī)則尚在制訂中,還沒有最后“拿出手”,與員工約定在以后補上合同。當合同出臺后,需要簽訂時,有些員工不愿意簽訂,單位只好將其解約,這種情況,補償費是少不了的。
  
  案例:甘國強自由習慣了,到一家博物館上班時,只與博物館存在口頭協(xié)議。工作一年后,博物館要求與甘國強簽合同,但甘國強不愿意。于是,博物館與其解約。甘國強憤憤不平,提出支付補償金,博物館最終還是“屈服”了。
  
  特殊情況:有些員工拒不簽訂勞動合同,但還是希望能留下來工作。那么,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解聘拒絕訂約員工時,不需支付補償金。
  
  03
  
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
  
  有些用人單位由于工種不同、工作內(nèi)容不同,與員工不是按時按日計算,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,當員工離職時,必須支付補償金。
  
  案例:張倍源在北京一家冰箱公司做售后服務工作,主要給客戶安裝與維修冰箱,他不必到公司上班,工資按“件”計算。當他完成了彼此約定好的一定工作任務量后,公司與其解約,張倍源提出支付補償金,公司不愿意,最后在仲裁委員會的努力下,張倍源如愿以償了。
  
  特殊情況:如果員工沒能完成約定的任務遭到解約,用人單位可考慮不支付補償費。
  
  04
  
  員工被迫離職
  
  很多人也許會感覺匪夷所思,員工被迫離職,用人單位還要向您支付一筆補償款?是的,沒錯!不要謝天謝地,《勞動合同法》里就明確規(guī)定。但前提是,您被迫離職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,您實在看不下去、干不下去了。
  
  案例:林航此前在北京東三環(huán)某公司就職,后來,公司因種種原因,拖著他半年工資都沒有發(fā)放。迫于無奈,他向公司發(fā)起了“抗戰(zhàn)”,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在區(qū)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介入與審理下,他不但拿到了工資,還獲得了補償金。
  
  特殊情況:用人單位客觀因素存在爭議,并非故意,而您太“小氣”,表示“不得不”離職的,不能被采納。
  
  05
  
  用人單位提出解約
  
  員工與用人單位就像是男女交往的兩個自然人,合作的前提是“你情我愿”。在簽訂合同后,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,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約,那毫無疑問,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您補償費。
  
  案例:羅杰榮應聘到一家藥材公司工作,簽了一年合同。上班第3個月時,公司發(fā)現(xiàn)羅杰榮學歷造假,于是提前解約。羅杰榮不服,向相關機構提起仲裁。結果公司被判支付羅杰榮補償金。對于學歷問題,其實,從法律上講,員工告知義務并非強制,單位審查不嚴適當擔責。
  
  特殊情況:如果是員工提出提前解約的,公司不用支付補償費。
  
  06
  
  用人單位依法裁員
  
 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,用人單位依法裁員,都必須支付員工補償金。員工不要覺得既然是“依法”,給不給補償費都沒什么。其實不然,就算是依法裁員,該欠您的還是不能拖。
  
  案例:北京一家公司原本有70多名員工,出于公司自身發(fā)展的需要,今年1月份時進行裁員,共有20名員工離開公司,他們均拿到了不菲的補償費?烧怯捎“不菲”,導致很多沒有被裁的員工非常羨慕,他們甚至期待被裁的人是自己就好了。
  
  特殊情況:裁員必須是用人單位提出,而且程序得當。如果是員工自愿解約,那不在補償范圍。
  
  07
  
  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
  
  何為“用人單位非過失性”?就是并非公司的過失,而是員工個人的原因造成的失誤,用人單位認為不再有必要與您合作了,從而提出解約。
  
  案例:袁靜剛大學畢業(yè)一年,性格比較內(nèi)向,應聘到一家攝影公司做接待工作。在上班后3個月內(nèi),她因為不善與人打交往而多次被客戶投訴。于是,公司將其送到培訓學校培訓了一個月,回來后發(fā)現(xiàn),她依然沒有進步,不符合公司要求。公司只好與其解約。走前,公司按照有關規(guī)定,還是給了她應有的補償金。
  
  特殊情況:如果員工故意怠慢工作、上班態(tài)度不佳的,用人單位與其解約,補償金付或不付可商量著辦。
  
  08
  
  用人單位破產(chǎn)等原因解約
  
  任何用人單位都有得意與失意時,當單位因業(yè)績下滑、破產(chǎn)等原因不得不與員工解約了,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員工一定的補償費。
  
  案例:一家著名公司為了走出資金困境,去年進行大面積裁員。一開始時,大家都很不情愿,但是公司都自覺給每人一定的補償金,很多被裁減的員工心里有了些許安慰,也就不再鬧事了。
  
  特殊情況:如果是破產(chǎn),公司資金一定周轉(zhuǎn)不濟,補償費可約定往后拖,但不能不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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